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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動保修法棄養寵物最高罰百萬台幣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1月8日電 台灣當局8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要求寵物遺失須於5天內申報,否則視為棄養,同時大幅提高棄養罰款,最重罰新台幣100萬元。
此外,為避免飼主無正當理由棄養寵物,任意送交當局機關處理,未來,寵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應符合“一定條件”,若未符條件就送交者,視為棄養。 台農業部門解釋,過去常有人將寵物直接丟在收容所門口,造成麻煩,因此未來必須與收容所人員面對面完成交付,避免構成棄養。 針對虐殺動物案件,加重虐待、虐殺等刑責,現行虐待動物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草案則調高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以槍械、暴力等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針對非法繁殖買賣則祭出重罰,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最高可處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擅自經營寵物寄養,處5萬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將非法寵物沒收。(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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