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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就違法使用“藥房”標識加強執法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2月13日電 農曆新年將至,香港衛生署13日表示將加強巡查全港特別是遊客較多地區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藥房)、“列載毒藥銷售商”(藥行),以監察其遵守法例及相關執業守則的情況。
衛生署去年對藥商進行約9600次巡查,打擊違法行為。有7家並非藥房公司和一名並非藥房零售店舖的東主,因在其處所展示近似藥房訂明式樣標識而被定罪,分別被判處罰款3500港元至1萬港元不等。另外,2家並非藥房的公司在今年1月因違反上述罪行亦被定罪,分別判處罰款5000港元及3.2萬港元。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人士,才可在管理局註冊處所經營相關毒藥的零售業務。 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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