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簡慧敏:情理法兼備,以情為先的宏福苑長遠居住安排方案特區政府在本屆立法會首次會議即提出“有關大埔宏福苑火災後支援及重建工作的議案”,當時筆者發言表示,首要任務是抓緊落實長遠居住安排方案。樂見政府聽取立法會意見後大約5個星期,昨日(21日)公布宏福苑長遠居住安排,方案情、理、法兼備,並以情為先,涵蓋以現金向業主收購業權、“樓換樓”、預留居屋、綠置居及房協的單位供已出售業權的業主優先選購,以及在大埔頌雅路西興建新居屋,提供多元選項,讓受影響業主可以按情況及需要作出選擇,協助他們早日重建家園。 收購業權方案免除業主走漫長而不確定之路 行政長官於事故發生后隨即成立的三個工作組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負責長遠居住安排方案的“應急住宿安排工作組”,自1月中以“一戶一社工”向宏福苑業主收集意願,咨詢專業機構並擬訂收購方案,包括收購價格、方式和時間。超過99%業主(1975戶)提交意見,可見工作組及社工不遺餘力地了解業主的意願。與筆者的預計一致,83%業主認為長遠居住安排的原則“速度要快”。有74%業主考慮接受政府收購業權。收購方式方面,其中41%願意接受“現金”或“樓換樓”,20%只接受“現金”,39%只接受“樓換樓”。至於居住安排,81%考慮接受收購的住戶(1182戶)表示,需要政府提供資助出售單位。從問卷回應所見,政府當前提出的收購方案提供了多元和適切的選擇,回應了相當大部分業主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通過收購業權將同時取得業主所有相關的法律權益,包括保險索賠權和對第三方的追索權,最大的好處是可以讓政府集中與保險公司等相關第三方溝通理賠安排,免除業主個別與保險公司交涉,以及向第三方提起法律訴訟所走的漫長而不確定之路。 收購業權方案提供“以情先行”的多元選擇 正如筆者於立法會辯論時指出,認同“以情先行”原則,但同時要“法理兼容”。任何方案既要盡可能照顧業主的個別情況,也要兼顧善用公共資源,不能忽視社會其他持份者的意見。政府方案遵循的4個原則,與筆者的意見不謀而合。而政府提出的收購業權方案,亦給予業主多元選擇: ● 接受“現金收購”:收取現金自行安排,自由度高,時間最快; ● 接受“現金收購+特設銷售計劃”:收取現金后,透過政府為宏福苑業主而設的“特設銷售計劃”,購買新居屋或綠置居單位; ● “樓換樓”:即“以物易物”,政府按“特設銷售計劃”向房委會/房協購買資助出售單位,差額由業主“多除少補”,業主在相關交割中會更省事。 值得一提的是:早前筆者在房委會例會上提出,將宏福苑業主安置列為特別計劃,盡量不影響原先的“綠置居2025/居屋2025”下的住屋資源,樂見房屋局採納筆者的意見,更作出多達3,900個單位的“特設銷售計劃”。“特設銷售計劃”中包含原區新發展項目(即大埔頌雅路西選址第一期、第二期),共涉及1500個單位,第一期900個單位預計最快2029/30入伙,令受影響業主有機會選擇“原區居住”。 此外,為業主設立一個確定意向的期限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亦正是筆者建議設立特別計劃的初衷--在照顧宏福苑業主個別情況和善用住屋資源之間取得平衡。因此,筆者贊同政府的建議,業主須在8月31日前確定意向,如在6月30日前做出決定,可優先選樓。但政府亦要留意特殊情況,例如168名死難者家庭中可能涉及遺產承辦和業權待確等個案,樂見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在記者會中提及有關情況將作特別處理。 至於宏志閣不在收購業權方案之列,筆者理解並支持政府現階段的決定。這是充分考慮到宏志閣未受大火波及,亦很可能不獲保險保障;在進行必要維修和管理安排后仍可供居住,以及尊重宏志閣業主的私有產權。在此情況下,政府動用公帑收購宏志閣業權需要三思而後行。誠然,或許有一部分宏志閣業主仍想居住自己原來的居所,另一部分業主則因爲各種原因不想留下來,政府昨天的口徑顯示其保持開放態度。事實上,宏福苑的《公契》原本的權責劃分是以8座大廈為基礎,火災後《公契》以至地契都需要修訂,重新釐定宏志閣業主的管理責任及業權攤分,相信工作組正與律政司及合安研究如何處理。筆者建議合安協助組織宏志閣業主商討有關事宜。 收購價提高約三分之一體現關懷 收購價格方面,政府現時提出的收購價(即按實用面積計算,未補地價單位每平方尺8,000元和已補地價單位每平方尺 10,500元)比1月提及的參考價格高出約三分之一(即按實用面積計算,未補地價單位每平方尺6,000元和已補地價單位每平方尺8,000元),體現了對宏福苑業主的特殊關懷和體恤。政府預計收購方案涉及68億元,宏福苑援助基金可覆蓋28億,估計仍需補貼約40億元公帑。 “原址重建”因極大的法律不確定性與時間成本並不可為 筆者認同工作組對“原址重建”方案的分析,當中確實會涉及極大的法律不確定性與時間成本。早於立法會辯論的發言,筆者已强調在產權未能統一的情況下如何拆卸和重建宏福苑,存在極大不確定性,包括產權未能統一下屋苑公用部分的處置權、保險保障範圍、保險賠償金歸屬和使用權等均涉及複雜法律問題。參考英國Grenfell Tower 2017年慘劇,事故近9年後才動工建設紀念場所;可見原址重建確實有其難以推進的現實情況。有見及此,筆者理解並支持政府不提供“原址重建”方案。 總結 受影響的宏福苑業主痛失家園,遭受重大損失,其生活困境值得社會理解和支持,總體而言,政府的方案讓受災家庭基本上有能力重置長遠居所。雖然涉及公帑,但筆者認同政府所言,今次不幸事件屬於“特別中的特別”個案,不會構成先例。(本文作者是執業律師、香港立法會議員簡慧敏)(本文是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徐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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