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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中國對外投資新規藏著維權的“法律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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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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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通社6月3日電 題:中國對外投資新規藏著維權的“法律利劍”

  香港中通社記者 黎金良

  近日,中國國務院正式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並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作為中國對外投資領域的首部行政法規,這部新規不僅系統性地整合了對外投資的服務、管理與保護制度,更在多個維度上實現了制度創新。其中,第二十三條關於“投資壁壘調查”的規定,因其賦予了中國政府強有力的反制工具,被視為中國企業出海維權的重大利好,引發了業界的高度關注。

  直擊出海痛點:從“單打獨鬥”到“國家撐腰”

  在全球經濟格局深度調整的背景下,單邊主義與保護主義有所抬頭。近年來,部分外國政府或組織針對中國投資者採取了歧視性的限制措施,設置了各類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壁壘或經營障礙。過去,當中國企業在海外遭遇此類不公平待遇時,往往面臨維權渠道零散、應對手段有限、缺乏系統性制度支撐的困境,很多時候只能依靠企業自身“單打獨鬥”或寄希望於個案式的外交交涉。

  《規定》第二十三條的出台,從根本上改變了這一局面。該條款明確指出:“投資者在投資目的國家(地區)遭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壁壘或者其他投資經營障礙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調查,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這一規定意味著,當中國企業在海外“受委屈”時,國家將不再是旁觀者,而是可以依法啟動官方調查程序的“堅強後盾”。這不僅極大提升了維權行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也讓中國投資者在面對海外不公待遇時,擁有了更足的底氣和更明確的求助路徑。

  工具箱升級:精準且有力的反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不僅明確了調查權,更賦予了相關部門實質性的反制手段。根據條款,有關部門在調查結束後,可以依據結果採取一系列針對性措施,包括“調整有關國別投資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或者國際服務貿易等”。

  這種“調查+反制”的閉環設計,標誌著中國對外投資保護體系的全面升級。它不再是停留在口頭上的抗議,而是轉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實際行動。通過調整國別政策或限制相關貨物、技術進出口,中國能夠以精準、對等的方式回應外部的不合理打壓,切實維護國家海外利益與中國企業的正當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官方在解讀中多次強調,這些措施本質上是“保護性、防禦性”的。其核心目的在於威懾和反制少數國家的歧視性行為,並不影響正常的國際經貿往來與市場交易活動,也不會干預企業自主依法解決商業糾紛。

  作為中國首部對外投資領域的行政法規,《規定》將過去分散的部門規章上升為系統性的國家層級立法。第二十三條作為其中的亮點之一,與新規中的風險預警、領事保護、反外國制裁等條款共同構成了一個“事前防範、事中應對、事後救濟”的全鏈條海外利益保護體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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